来源日期:2026-08-17
公共采购的环保标准将于8月21日更新 发布于2026年8月18日 - Service Public企业部门 / 法律和行政信息部门(总理府)
从8月21日起,公共采购的环保标准将发生变化。《气候与复原力法》建立了新的义务,对公共采购方构成强制要求。其目标是将预防和适应措施融入公共政策,以加强对环保考虑因素的重视。企业现在必须为这些变化做好准备。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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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采购项目仍受原有制度约束。在2026年8月21日之前签署的正在执行的采购项目仍受其原始条款约束,这也适用于合同续期。
《气候与复原力法》第35条自8月21日起修改《公共采购法典》,为公共采购建立两项新的环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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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评选标准:公共采购项目的至少一个标准必须包含环保标准。这意味着采购方还必须在其评分表中考虑环保标准。它必须与采购项目的目的相关。如果在环保方面存在不足,可能会直接影响投标方的最终评分。因此,仅以价格作为唯一标准已被永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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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行条款:同样,采购方也有义务纳入至少一项环保性质的执行条件。它必须与采购项目目的相关,可执行且可控。这一义务必须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得到遵守。例如,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一次性包装,或要求使用特定类型的环保材料。
企业可以准备证明其环保表现的证件。它们必须能够提供具体和客观的证据。当企业参与公共采购项目时,环保条款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强制性的。不履行这些承诺的企业可能面临处罚或合同终止。
这些新义务不是声明性的。这些是合同义务,在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