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6-04-13
试用期解除与怀孕:一项判例改变游戏规则 发布于 2026年4月14日 - Entreprendre Service Public / 法律与行政信息局(总理府)
在2026年3月25日作出的一项裁决中,法国最高法院就怀孕雇员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详细说明。以下是解释。

一名雇员在试用期延长后向雇主宣布自己怀孕。两个月后,雇主解除了她的试用期。该雇员诉诸司法部门。她认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与她的怀孕有关;换句话说,雇主是出于歧视性动机行事。她要求雇主证明这一解除是基于客观原因而非她的怀孕。
上诉法院未支持该雇员的诉求。法院认为,应由雇员提供证据证明雇主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歧视行为。
根据《劳动法典》第L.1132-1条和第L.1225-1条第1款的规定,雇主不得因雇员怀孕而拒绝录用或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判定雇主败诉。
法院明确了在解雇怀孕妇女的情况下,应由雇主还是雇员承担举证责任。法院重申,雇主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时,不应考虑女性的怀孕状况。因此,雇主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合同解除是基于客观且非歧视性的因素。
法院在此认定,合同解除发生在雇主得知雇员怀孕之后。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无效。举证责任在于雇主,而非怀孕的雇员。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雇员需要证明存在歧视行为。
2026年3月25日的裁决确立了在因雇员怀孕而导致试用期解除的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如今,雇主必须证明该解除与怀孕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文本与参考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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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怀孕或休产假的女雇员 Service Publ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