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6-05-18
按日计算工作量的协议是否必须列明工作天数? 发布于2026年5月19日 - Entreprendre Service Public / 法律与行政信息局(总理府)
在2026年4月9日作出的一项裁决中,最高法院明确了按日计算工作量协议的有效性条件。

《劳动法典》第L3121-64条规定了按小时或按天计算工作量的个人协议的条件。这些协议必须规定工作小时数、计算周期的参考期间以及个人协议的主要特征。
一名员工获悉其劳动合同被解除。他认为自己的按日计算工作量的个人协议无效,因此决定向劳资调解法院提起诉讼。他指出,公司协议未提及包含在工作量包干内的天数。
雇主被判败诉并提出上诉。据雇主称,该协议规定了由直属上级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制度。因此,缺乏关于天数的指示应由这些措施予以弥补。
上诉法院同样判雇主败诉,并宣布该工作量包干协议无效。法官认为,该协议不符合《劳动法典》第L3121-64条规定的条件,因为协议中未写明包干工作的天数。没有任何措施可以弥补缺乏具体数字指示的缺陷,协议必须列明工作天数,否则无效。雇主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它重申,按日计算工作量的协议必须确定工作天数,且缺乏相关指示不能通过其他措施予以弥补。
因此,仅提及法定的218天最高上限不足以使本案中适用的按日计算工作量协议生效。
